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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06-03 18:25:12 作者:大连警方通报一起致2人死亡刑事案件 浏览量:29129

  中新网6月3日电 据大连市公安局官方微博消息,大连市公安局3日发布警情通报称,5月23日,大连市公安局接到报警,在普兰店区大刘家街道辖内发生一起致2人死亡的刑事案件。

  5月24日,大连市公安局将犯罪嫌疑人袁某功(男,42岁,中国籍,长居日本)成功抓获。经连日工作,近日已基本查清案情。2名被害人为临时入境的日本籍男子,系袁某功在日本期间的商业伙伴,因经营合作产生矛盾引发该案。目前,袁某功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将在进一步侦办后,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近日,大连市有关部门依法向来连的被害人家属通报了案件相关情况,家属无疑议。有关部门协助其处理完成了遗体火化等后事,被害人家属已于6月1日返回日本。

图片来源:大连市公安局官方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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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规定》第六条涉及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有关公司清算义务人规定的溯及力问题。本条第一款明确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原则上不具有溯及力,本条第二款赋予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一定条件下的“有限”溯及力。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清算义务人不同于清算组,清算义务人是在公司解散事由出现后负责在法定期限内组成清算组的主体,清算组则是由清算义务人组成的负责实施具体清算事务的公司机构。旧公司法没有规定清算义务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0年修正)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董事负有清算义务,而公司法未区分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改变了公司清算义务主体,规定董事是清算义务人,其义务是在公司解散等事由发生之日起15日内组成清算组。公司法对于清算义务人的规定作出了实质性修改,因此,原则上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不具有溯及力。但是距离公司法施行日未满15日,即组成清算组的15日期限届满之日跨越了公司法施行之日的,则应当按照公司法规定,由董事担任公司清算义务人,负责组成清算组。由于处于新旧法交替过程中,董事也被授予一定的期限利益,其法定履职期限可以延后至公司法施行之日重新起算,而不是在解散等事由发生时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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